自1987年制定第一件地方性法規《昆明市關于游行示威的暫行規定》開始,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定地方性法規92件,廢止17件,修訂、修正、打包修改97件(次),全部立改廢工作共計206件(次)。截至目前,昆明市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共75件,涵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昆明特點的地方性法規體系。
近年來,昆明市人大常委會主動適應全面依法治國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以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則推進地方立法實踐,以高質量立法努力開創昆明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在地方立法實踐中,圍繞經濟社會發展,近年來制定建設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促進條例、滇池國家旅游度假區條例等,修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等,有效發揮了法規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推動作用。圍繞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制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城市軌道交通管理等條例,修訂城鄉規劃、道路交通安全、燃氣管理等條例,為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水平奠定法治基礎。圍繞生態環境保護,制定清水海保護條例,修訂城鎮綠化、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等條例,筑牢全市持續發展生態基礎。圍繞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民辦教育促進、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獻血、學校安全等條例,為人民共享發展成果作出制度安排。圍繞民族文化傳承和保護,加強對民族自治縣民族立法工作的指導,協調解決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和祿勸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在立法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立足完善創新立法機制,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出臺了地方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法規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地方立法工作公眾意見表達、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等規定,最大限度凝聚社會共識、反映人民訴求;健全完善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制定出臺完善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意見,進一步強化市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協同、各方配合、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制定出臺“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和“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的工作規范,面對涉及重大利益調整問題時能夠更好地集中民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