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2 月5 日昆明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第六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履行好法規統一審議職責,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立法法》、《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條例》的規定,經研究,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進一步加強地方立法前期工作 提出以下意見:
一、 加強地方立法前期工作的目的
(一)全面、準確、深入地了解有關立法情況,為市人大常委會編制科學合理的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及法制委員會依法履行法規統一審議職責,奠定基礎。
(二)進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機制,與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和法規起草單位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協作的關系,避免工作重復,共同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不斷提高立法質量。
二、 加強地方立法前期工作的重點
(一)立法規劃、立法計劃的起草準備。
(二)了解和掌握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公正性、可行性。
(三)了解法規需要規范的主要內容、重點、特點和難點。
(四)分析研究起草的法規稿本對國家機關權力與責任設置、管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設置是否合理,是否統一。
三、 加強地方立法前期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搞好立法選項調研。每年年底,與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共同研究 次年的立法計劃編制工作,組織有關方面做好立法選項的必要性、可行性 調研,并為法規統一審議做好基礎工作。有關方面提出立法項目意見、建 議時,應將立項的目的、基本原則、價值取向、重點解決的問題、適用范圍、 調整的主要方式、法律依據等形成書面材料,與有關材料送法制委員會匯 總研究。未附依據或依據不詳的,法制委員會應當要求有關方面盡快補
送。法制委員會對有關方面提出的立法意見和建議綜合研究后,提出初步 意見,并與常委會辦公廳組織召開年度立法計劃的協調論證會,聽取有關 方面的意見。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擬訂年度立法計劃草案討論稿, 報主任會議研究決定。立法規劃的編制,原則按此辦理。
(二)圍繞昆明市的中心工作、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和難點,組織有關方面開展立法調研,深入聽取多方面的意見。經分析研究,對需用立法的方式解決問題的,應當按立法程序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工作實際,參加有關方面組織的立法調研和考察,對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公正性、科學性、規范的重點和難點等主要方面進行分析 研究。
(四)參加有關方面組織的立法協調會、座談會、專家咨詢會、論證會、聽證會和法規初稿、論證稿的修改等工作,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并根據 工作實際,配合有關方面,組織有關人員參加上述工作。
(五)在提案人向常委會提出法規案前,對立法中涉及的主要矛盾和難點問題,法制委員會認為應作進一步了解的,應當向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或起草單位建議組織專題調研;必要時,法制委 員會也可直接組織調研。開展立法調研,可以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法制委員會委員、人大代表參加,為提高法規的審議質量創造條件。
(六)在提案人向常委會提出法規案前,對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立法 問題,應當建議有關方面委托專家、學者、實際工作者研究,提出專題報告, 作為立法的科學依據。
(七)加強與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及相關部門的溝通。在法規起草過程中,以相應有關部門為主,堅持各司其職,對一些重要的、有爭議的問題,可在起草、論證、修改等各個環 節,向主要負責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盡可能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