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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制度
    關于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的工作規范
    發布時間:2020-10-16 14:18來源:昆明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工作,健全立法機關與社會公眾的溝通聯系機制,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地方立法工 作中的積極作用,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據《昆明市人 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的《關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的工作規范》、云 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 咨詢的工作規范》,結合本市地方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是指按照規定的程序, 邀請省、市人大代表、有關國家機關代表、人民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基層工  作者和群眾代表、行業協會代表等,對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權利義務關 系、利益利害關系的設定、變動等調整問題,進行專題論證和咨詢的活動。

    第三條 在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和審議修改過程中,涉及下列重大利 益調整事項的,應當進行論證咨詢,廣泛深入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一)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間權利義務關系重大調整的;

    (二)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

    (三)涉及有不同利益訴求群體之間的重大利益調整的;

    (四)涉及減損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的;

    (五)需要進行專題論證咨詢的其他重大利益調整事項。

    第四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中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由承擔牽頭起草工作任務的部門或者單位組織開展論證咨詢的具體工作。

    已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開展論證咨詢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開展論證咨詢工作,根據地方性法規草案所涉事項的具體情況,可以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委托研究、咨詢等形式進行。

    第六條 根據地方性法規草案具體情況,可以邀請下列相關人員參加


    論證咨詢活動:

    (一)省、市人大代表;

    (二)有關國家機關代表;

    (三)有關人民團體代表;

    (四)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五)基層工作者和群眾代表;

    (六)有關行業協會代表;

    (七)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七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且有關問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風險評估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相關 專業機構、專業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對于綜合性強、涉及面廣的立法議題,可以分解成若干專題,論證會參加人員按專業劃分就相關專題進行論證。

    選擇參加論證會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注重專業性、代表性、均衡性。

    論證會結束后,舉辦單位應當根據論證情況制作立法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當包括論證會的基本情況和主要觀點、舉辦單位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等內容。

    第八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 對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人民群眾普遍關 注,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利益利害關系方的意見和建  議。

    聽證會應當公開進行,并向媒體開放,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聽證會結束后,舉辦單位應當根據聽證情況制作立法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當包括聽證會的基本情況和主要觀點、舉辦單位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等內容。

    第九條 對于地方立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和社會生活中新出現的問題,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智 庫等開展專項研究。受委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相關領域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社會信譽良好;

    (二)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范;

    (三)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研究力量,有較強的數據采集分析、決策咨詢和政策評估的經驗和能力;

    (四)開展專項研究所需的其他條件。

    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研究可以采取定向委托、招標等方式進行。接受


    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委托約定提交專項研究報告。專項研究報告應當包括研究方法與過程、重要資料梳理與分析、結論與建議等內容。

    接受委托的單位不得將專項研究工作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進

    行。

    第十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可以就特定問題或者

    事項向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行業協會等進 行咨詢。

    根據工作需要,咨詢可以采取書面咨詢的形式,也可以通過訪談約談等方式進行。接受咨詢的單位和人員可以出具咨詢意見書。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在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之前,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對地方性法規草案中主要制度規范的 可行性、法規出臺時機、法規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時,應當提供論證咨詢情況。

    第十二條 論證咨詢后形成的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專項研究報告、咨詢意見書等立法論證咨詢報告和材料,應當作為研究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 完善和做好相關立法工作的重要參考。

    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起草機關審議或者提請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時,應當匯報、說明論證咨詢工作情況。

    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時,應當報告論證咨詢工作有關情況,并可以將有關立法論證咨詢報告和材料作為參閱資料印發會 議。

    第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通過后,組織論證咨詢的部門或者單位可以根

    據需要,將有關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專項研究報告、咨詢意見書等立法論 證咨詢報告和材料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參與論證咨詢的單位及個人,對在論證咨詢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 論證咨詢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預算管理的規定列支。

    第十五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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