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對于提高立法質量,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義。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對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現就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發揮立法在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
(一) 加強和改進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在黨的領導下,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對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至關重要。省、市委確定的重大改革決策或者經濟社會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亟需立法保障的,應當及時啟動立法程序。立法工作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市委請示匯報,并按照市委的意見作出立法決策,使制定出來的地方性法規充分體現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
(二) 堅持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結合。要圍繞“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抓緊制定和修改同全面深化改革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從法律制度上推動和落實改革舉措,充分發揮立法在引領、推動和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有關部門在研究總體改革方案和具體措施時,要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立法建議。確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在法治軌道上有序推進改革。
(三) 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立法工作要立足于我市市情和實際,服從和服務于全市工作大局,準確反映和體現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區分輕重緩急,突出立法重點,著力抓好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生態文明建設、創新社會治理等重點領域立法,完善與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相配套、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具有昆明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規體系,為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我市發展提供堅實法制保障。(四)綜合運用制定、修改、廢止、解釋、清理等多種形式,增強立法工作的協調性、及時性、系統性。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客觀需要,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尚不明確的領域,適時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規;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內外環境、條件、情況的發展變化,及時修改完善或者廢止現行地方性法規;對經濟社會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地方性法規個別內容不適應實踐需要,又暫時不能對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的,應當及時進行解釋;健全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機制,把清理結果作為修改完善或者廢止現行地方性法規的重要依據。
二、充分發揮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
(五) 改進立法項目確定機制。確定立法項目要充分發揚民主、科學論證。除征求有權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的提案人立法項目建議外,要通過報刊、網絡等媒體公開征集社會公眾對立法項目的意見和建議。要對立法項目立項實行嚴格論證,分析評估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時機。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緊緊圍繞全市工作大局,按照突出重點、區分輕重緩急、積極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編制立法規劃,報市委審查后做好組織實施,將立法規劃項目逐年分解、落實到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立法規劃實施過程中,可以根據情況變化作出適當補充和調整。
(六) 建立多元化立法起草機制。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在立法起草中的基礎性作用,逐步增加人大牽頭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數量。對于綜合性較強、涉及面較廣或者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全局意義的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由市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對于專業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研究起草。
(七) 健全立法過程的溝通銜接機制。對于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和政府法制部門要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規草案調研起草工作,及時掌握起草進展情況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方面共同研究立法所要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把重大分歧意見統一在起草階段,并積極督促、推動有關方面抓緊做好起草工作。完善起草單位、政府法制部門和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對立法調研、論證、評估等立法活動的共同參與機制,提高立法效率。
(八) 強立法協調。對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分歧意見較大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牽頭起草單位要統籌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防止部門利益法制化和地方保護。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牽頭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對經協調各方面難以形成共識的立法重要問題,具體承擔起草工作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要及時提出專題報告提請常委會領導組織協調,必要時報請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立法重大問題由常委會黨組報請市委研究決定。
(九) 完善立法審議機制。根據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成熟程度和立法所調整社會關系的復雜程度,科學合理地確定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審議次數。健全常委會組成人員圍繞地方性法規草案重點難點問題審議的引導機制。探索實施地方性法規草案條文單獨表決機制。對特別重大事項作出規定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三、積極推進科學立法
(十) 改進立法調研。堅決貫徹執行黨的群眾路線,切實轉變作風,針對立法重點難點問題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注重直接聽取基層群眾和一線干部的意見。創新立法調研方式,建立聽取、收集基層立法意見的常態化渠道,綜合運用蹲點調研、跟蹤典型案例、“暗訪”、隨機訪談、問卷調查、座談會、確定立法聯系點等多種方法,重視收集、分析網絡民意,多層次、多渠道地了解真情、實情,掌握第一手材料。
(十一) 健全地方性法規出臺前評估和立法后評估制度。重要地方性法規出臺前,市人大常委會要組織力量,就草案內容的可行性、出臺時機以及實施后的社會效果、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論證評估,保證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質量。進一步完善立法后評估工作機制,推動這項工作逐步實現規范化、常態化。立法時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地方性法規、實施過程中發現反映問題較多的地方性法規和落實改革舉措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規,原則上都要進行立法后評估。
(十二) 健全立法咨詢專家工作制度。市人大常委會要按照專業門類齊全、知識結構合理、人員規模適度的原則,選聘法律、財政經濟、城建環保、農村農業、科教文衛、民族宗教、語言文字等方面的專家組建立法咨詢專家庫。充分發揮立法咨詢專家在我市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編制、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地方性法規出臺前評估和立法后評估、立法論證會等立法活動要有立法咨詢專家參加,地方性法規草案及其二次審議稿要有立法咨詢專家提出咨詢意見。建立立法咨詢專家咨詢質量評價機制,根據評價結果對立法咨詢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
(十三) 建設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咨詢服務基地。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立法工作需要,選擇區域內有較強教學科研力量的若干所高等院校,與其合作建立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咨詢服務基地。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咨詢服務基地受市人大常委會委托起草或者參與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組織立法論證聽證、進行立法后評估,并承擔地方性法規草案重要問題專題研究、立法信息收集和整理、立法理論研究和實踐調查、立法技術規范研究、立法工作人員培訓等法律專業服務。
四、積極推進民主立法
(十四) 進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參與立法的工作機制。尊重人大代表主體地位,更加注重發揮人大代表的特點、優勢和作用,把審議代表議案、辦理代表建議同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規緊密結合起來,認真研究吸納代表提出的立法議案和建議,條件成熟的及時列入立法工作計劃并積極推動起草工作。立法調研、論證、聽證、評估等立法活動要邀請熟悉情況的人大代表參與。
(十五) 健全公布地方性法規草案征求意見機制和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推動地方性法規草案一次、二次審議稿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工作常態化,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以登報方式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做好立法宣傳和輿論引導,增強社會各方面對立法過程的了解,爭取更多社會公眾關注和參與我市地方立法。對收集、反饋的社會公眾意見認真進行整理歸類、研究吸收,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地方性法規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后,及時統計社會公眾意見采納情況,通過媒體向社會反饋。
(十六) 建立立法聽證制度。凡是涉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涉及重大利益關系調整或者涉及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擬設定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措施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以公開方式舉行立法聽證會,聽取有關方面代表意見和建議。簡化立法聽證程序,提高立法聽證效率,為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地方立法表達利益訴求提供暢通渠道。
(十七) 加強立法工作協商。在立法的立項、起草、審議等過程中,要廣泛聽取并認真對待各方面意見包括不同意見,充分尊重、合理吸收各種建設性意見和建議;對于立法中的重大問題、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加強溝通和協商,最大限度地凝聚社會共識。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起草、論證、評估等立法活動,根據需要征求市政協意見或者邀請政協委員參加。
五、保障措施
(十八) 加強組織領導。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是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的重要內容,是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舉措,涉及機關事業單位多、牽涉面廣、社會影響大。有立法工作職責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密切協調配合,有效統籌、整合、優化各方面立法資源和立法力量,保證本意見落實到位。
(十九) 完善制度保障。制定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咨詢服務基地、立法咨詢專家、立法公開、立法聽證、立法評估等方面工作規則,推動有關立法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咨詢服務基地建設、立法咨詢專家聘用、立法聽證等立法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予以保障、??顚S?。實施立法專業服務的政府購買制度。
重視立法工作隊伍建設。要把培養立法工作人才納入黨的人才建設整體規劃,完善人大立法工作機構,加強立法工作人員培訓。要按照理想堅定、政治可靠、業務精湛、作風優良、勤政廉潔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門類齊全、結構合理、政治和業務素質高的立法工作人才隊伍,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快法治昆明建設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