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水平,規范市人大常委會“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共昆明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嚴格執行“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組主體責任的基本要求,是推進科學有效預防腐敗的重要手段,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要以身作則、身體力行,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帶頭遵守制度,帶頭執行決議,帶頭接受監督,帶頭作出表率。
第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充分發揮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的集體智慧和效能,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主要內容
第四條 重大工作決策,主要包括:
(一) 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市委重大決策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云南省人大常委會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
(二) 涉及市人大常委會黨的建設包括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制度建設、意識形態以及反腐敗斗爭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 需要向市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包括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半年和年度工作情況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五年地方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和監督工作計劃、年度工作要點、制定或修訂地方性法規中的重大問題、市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方案等。
(四) 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地方立法、監督、重大事項決定、選舉和人事任免等法定職權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 需依法向主任會議建議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列入會議議程的重大事項。(六)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機構設置、部門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七) 市人大常委會黨組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與修訂。
(八) 市人大常委會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九) 涉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大改革事項。
(十) 其他需要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集體討論和決定的重大決策。
第五條 重要人事事項,主要包括:
(一) 需依法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事任免事項。
(二) 向市委組織部門推薦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縣級干部建議人選。
(三) 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副縣以上干部的崗位調整、重要獎懲、外事出訪。
(四) 市級人大代表名額、分配方案等有關工作建議。
(五) 市人大常委會委員人選的推薦和提名建議。
(六) 其他需要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集體討論和決定的重要人事事項。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提請研究的人大工作重大項目安排。
(二) 市人大常委會機關資產單項價值5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處置。
(三) 市人大常委會按照市委和云南省人大常委會要求主辦或承辦的重大活動安排。
(四) 其他需要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集體討論和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 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年度財政預算編制方案。
(二) 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變更財政批復預算資金用途或追加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上事項。
(三) 其他需要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集體討論和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第三章 “三重一大”決策程序
第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由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集體討論決定。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市人大常委會“三重一大”事項必須通過召開會議的方式集體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個別征求意見、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碰頭會等形式代替集體決策。因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未召開會議決策的,市人大常委會黨組主要負責人應在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會上說明決策情況。
第九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要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或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當進行公示和社會聽證,必要時可通過新聞媒體、網絡等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對易引發矛盾糾紛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事項,依照相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提出選拔任用干部人選建議應當依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須提前報市人大常委會黨組主要負責人確定;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屬于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的重大問題,應先由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有關會議研究討論后,再提交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審議。
第十一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市人大常委會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充分醞釀,但不得代替集體決策。決策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事前應做好溝通協調并達成一致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一般不得提交會議討論。對部門意見不一致,經反復協調仍有分歧,但確需立即作出決定的事項,提交部門應當提出兩個以上比選方案及傾向性意見,供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決策參考。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出席。
第十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表決時,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應逐個表態,市人大常委會黨組主要負責人應在黨組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末位表態。
第十四條 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或意見分歧較大的應暫緩決策;但遇特殊緊急情況,確需按多數意見作出決定的,應及時向市委報備。
第十五條 涉及“三重一大”決策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紀要,由市人大常委會黨組主要負責人審核簽發。
第十六條 按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需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決定的
“三重一大”事項,按程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加強監督管理。
(一) 市人大常委會黨組主要負責人對黨組“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和執行負總責,常委會黨組對常委會機關黨組貫徹執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履行監管職責。
(二) 市人大常委會黨組要圍繞“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加強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強化責任落實和跟蹤監管。
(三) 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每年兩次向市委匯報“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和執行情況,接受市委監督。按照有關要求,市人大常委會黨組“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和執行情況適宜公開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公開。
(四) 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應將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和決策執行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個人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 落實責任追究。
(一) 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領導班子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違法的,應當查明情況、厘清責任,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二) 對在非緊急情況下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對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對執行決策不力或違規變通執行、錯誤執行導致嚴重損失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